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作者: 浏览: 最后更新:2018-09-2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科学类社团开展活动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系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社科联字〔2017〕29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科理论阵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党宣发〔2017〕1号)精神,结合市社科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市社科联所属社团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第三条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促进学术繁荣、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第一时间高效排查隐患、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坚决斗争,不给错误思潮和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和空间。
第五条市社科联负责对所属社团及其开展的活动进行管理。社团挂靠单位的党委(党组)对社团开展的活动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相关活动,要认真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加强归口管理,做到守土有责,严格把关。
(一)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重大学术活动,必须于每年年初将拟举办活动的计划经主管和挂靠单位同意并由市社科联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批准。
(二)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应在活动举办前2周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联酌情派人全程参与。
(三)主办单位必须对拟邀请人员,特别是发言人员有关情况、发言内容进行事先了解,对其政治观点进行详细考察。如发现拟邀请人员有否定党和国家政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传播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传播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等问题,一律不得邀请。
(四)活动举办前,要对拟发言人员告知有关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发言的主题和内容进行充分沟通。
(五)活动举办过程中,发言人员一旦出现否定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传播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传播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等问题,主办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或主持人要旗帜鲜明表明态度,及时制止其错误言论,批驳其错误观点,当场肃清不良影响。
(六)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中出现否定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传播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传播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等,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社科联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对主办方和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结束后须及时向市社科联通报。
第七条主办单位填写《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申报表》(一式三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社科联专人负责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登记管理。审批后的《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申报表》,一份上报市委宣传部、一份留存在市社科联,一份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市社科联所属社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未经批准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举办的,或虽报批但不按审批要求举办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社科联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