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社会科学类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作者: 浏览: 最后更新:2018-10-1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科学类团体(以下简称社科类社团)的管理,规范运行、健康有序的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地区实际、服务大众,推进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事业不断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科类社团是指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的公民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从事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民办社科类社团。
第三条社科类社团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中国特色主流意识形态阵地,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鄂尔多斯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社科类社团登记和管理的职能部门,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是社科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市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照本办法成立的社科类社团,均为市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成立登记
第六条拟成立社科类社团,发起人须向市社科联提出筹备申请。
第七条成立社科类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颁布的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的独立学科,或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确需组建社团的专业,均须提交发起人外的相关领域3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研究成果证明的专家论证证明;
(二)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个人会员中从事本领域研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研究成果证明的专家不少于15%;
(三)拟任负责人须在鄂尔多斯市工作,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热爱社科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15%以上成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研究成果,在鄂尔多斯市本学科或该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代表性;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关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需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八)有业务对口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须为鄂尔多斯市级的行政事业单位;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拟筹备成立社科类社团,须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之外相关领域3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研究成果的专家论证证明;
(三)筹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四)发起人、拟任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章程草案(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或251号中关于章程的规定起草);
(七)挂靠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资格审查程序:
(一)市社科联学会部对拟成立的社科类社团的筹备情况和申请材料初审;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学会部根据《社会科学类社团准入机制量化标准》对拟成立社科类社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数给出初审意见;
(三)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查,复审通过后,提请市委宣传部批复;
(四)资格审查通过的,持市委宣传部批复和市社科联资格审查意见向市民政局社团管理科申请登记;
(五)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市社科联学会部应向其做出不予批准的说明;
(六)已获准成立的社科类社团,须邀请市社科联分管领导出席成立大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一)申请筹备社科类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及市社科联章程规定的;
(二)鄂尔多斯市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按照《社会科学类社团准入机制量化标准》进行评估后,未能达到成立社科类社团要求分数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社科类社团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材料,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科类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科类社团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科类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科类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已在社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得在社科类社团中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允许兼任社科类社团领导职务。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权利
(一)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按照市社科联宗旨和任务开展活动,并享受市社科联学会部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优先获得市社科联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
(三)向市社科联申请研究课题和推荐优秀成果,参与市社科优秀成果政府奖评选活动;
(四)推选市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市社科联委员候选人;
(五)对市社科联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有退出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市社科联章程,执行市社科联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市社科联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市社科联汇报工作,提供信息、资料;
(四)积极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接受市社科联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社科类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社科类社团须依照其章程规定按时完成换届工作。换届前1个月须分别向市社科联、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
(二)现任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及拟任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名单;
(三)章程修改说明;
(四)换届邀请函。
第十八条经市社科联批复后,方可召开换届大会。
第十九条经换届大会通过的变更事项,须提交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条连续担任社科类社团主要负责人职务满两届的,不能继续担任。
第二十一条申请注销的社科类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须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完成清算工作,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社科类社团的业务活动有:
(一)社会科学研究;
(二)社会科学学术交流;
(三)社会科学普及宣传;
(四)社会科学智库建设与咨询服务;
(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推介与转化;
(六)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科类社团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大型学术活动。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尔多斯市社科理论阵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市社科联和民政局负责对各类社科类社团及其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科类社团应当每年按规定时间接受市社科联和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年度检查主要考察社科类社团本年度是否按照其章程和市社科联的管理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年度检查前,须向市社科联提交的材料:
(一)自治区民政厅制发的《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经市民政局审批合格的上年度《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变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五)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社科类社团的财务管理,须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社科类社团重大事项须向市社科联报批。重大事项包括:
(一)创办报刊、网站、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举办国际性、跨省市学术活动,组团出境进行学术考察、学术交流等;
(四)邀请境外学者来访,吸收境外人士为会员或名誉会员,接受境外捐助等;
(五)正在大陆探亲、旅游的境外学者主动来社科类社团进行单项小范围拜访、座谈等;
(六)成员在国外发表重大学术成果的;
(七)重大学术活动(需每年年初报社科联审核把关,并在活动举办前2周报社科联,社科联酌情派专人全程参加、指导);
(八)其他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予以撤销。
(一)未依照章程按期召开换届大会,提醒与警告后不换届的;
(二)连续2年不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三)连续2年不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社科联提请民政局予以撤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
(三)经《社科类社团标准化评估办法》评估,连续2年未达标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或251号罚则中其他撤销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依法登记,由市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社科类社团。
第三十三条社科类社团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关于推进市社会科学类社团组织党建工作方案》执行,新成立的社科类社团须同时成立党组织。社团党组织对本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未经市社科联资格审查成立的社科类社团,如申请加入市社科联,须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市社科联学会部负责社科类社团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社科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