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作者: 浏览: 最后更新:2018-11-2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内社科联字〔2015〕27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全市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工作的积极性,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素质、较强辐射带动面的社科普及基地,提升我市社科普及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推进社科普及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是指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并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社科普及阵地,是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社科普及基地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中心工作,弘扬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人文与科学精神,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委宣传部是全市社科普及基地的领导部门。市社科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社科联是全市社科普及基地的具体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社科普及基地进行管理。
第三章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申报范围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等);
(二)历史、文化景区(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文旅游景点等);
(三)教育科研场所(包括中小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四)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非教育科研类事业单位、城镇街道社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公益性社科普及活动的机构。
第七条申报条件
申报“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单位,须有独立的法人和组织机构,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关心、热爱社科普及工作,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考核、评比,且有社科普及基地工作方案及其制度措施保障;
(二)能按照自身工作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公益活动,能在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并能积极参与全市“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周”等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三)具备进行社科普及宣传活动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的社科普及工作者或志愿者队伍;
(四)申报单位将社科普及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或有自筹能力和多渠道筹措社科普及活动经费的条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由主管单位推荐,向市社科联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三)申报单位应提交拟作社科普及基地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告。
第四章社科普及基地的认定
第九条市社科联负责根据申报和推荐材料,进行实地考查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市社科联提出“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评审认定意见,报市委宣传部审批后颁发牌匾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
第五章社科普及基地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接受市社科联的具体管理和业务指导,进一步强化社科普及意识,重视对社科普及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每年向市社科联报送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载体等的策划,增强社科普及的亮点和特色,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应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专栏)和讲座、培训、竞赛、表演、咨询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动社科普及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应大力配合、支持市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全市的社科普及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3-5项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应加强与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共同推进社科普及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章社科普及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社科普及基地实行自建为主、自主运行的开放管理模式,市社科联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社科普及基地的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或基地自行负责;根据各基地年度工作情况,市社科联对成绩突出的基地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社科普及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每三年进行复评,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取消基地命名、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社科普及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社科普及基地的命名,并收回牌匾。
(一)两年未向市社科联提交年度计划和总结,一年未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或活动的;
(二)有否定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传播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等问题,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警告还未整改的;
(三)有违反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
(四)其他不符合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规范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社科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