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社科类 社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编辑:    作者:    浏览:     最后更新:2018-09-24

一、为了加强对社会科学类团体(以下简称社科类社团)的管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社科类社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社科联字〔2011〕16号)文件精神,根据市社科联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是指社团在组织建设、财务管理、学术活动、社团管理、对外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社团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检查材料,经市社科联初审同意后,到市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

四、社团换届(包括提前或延期换届)须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社团变更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事项必须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自行终止的社团,须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社团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其他善后工作,并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七、社团设立分支机构,要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社团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分支机构,没有资格开展活动。

八、社团遇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情,要向市社科联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九、社团凡组织各种重大活动应事先向市社科联报告。主办跨省市、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须通报市社科联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简报或通报方式报告市社科联,如属协办的须将批准件抄报市社科联备案。

十、社团或社团成员发表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重大学术成果或作者受批评处分的作品、事件,都要向市社科联报告。

十一、对于正在大陆探亲、旅游的境外学者主动来社团进行单项小范围拜访、座谈(简称顺访)。社团应于接待之日3天前将顺访人员的背景资料及主要交流内容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市社科联,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待。对于利用探亲、观光方便的台湾学者来大陆进行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专题学术交流活动(简称专访),应由主接待的社团(包括外地、外系统主接待、社科联有关社团协办)在接待之日15天以前,将接待计划、人员背景材料、交流内容一式三份,报市社科联审批。

十二、为保证社科类社团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涉外活动的管理规定,凡有涉外活动的社团,应该把本年度对外学术交流计划报市社科联。由市社科联汇总后,于每年5月和11月报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经批准后作为对外交流活动的主要依据。

十三、凡社团派团组出国或赴港澳,须申报下列材料;

(一)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附件一式三份,如赴香港则须一式四份。

(二)《申请表》内容包括:出访团组名称、组团单位、出访国家或地区、邀请单位或邀请人、邀请单位或邀请人情况简介及与被邀请者的关系、出访目的及理由、出访活动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四、凡邀请外国学者来访,需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内容应包括:邀请目的、抵离鄂尔多斯市时间、活动内容、邀请人数、国籍、姓名、单位、职务、护照号码、居住地、来访身份、来访和接待经费来源、开支预算。

(二)接待计划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接待、宣传报道规格、协办单位、人员及具体日程安排。

(三)附件各五份,内容应包括中外双方正式签署的协议书,邀请来访人员的背景资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十五、凡申请举办国际性学术论坛会,需提前半年报送以下材料:

(一)一式六份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会议名称、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及目的、会议议题和内容、会议规模、会议费用情况、会议经费来源。

(二)一式六份的附件,内容应包括:被邀请外国学者的姓名、国籍、职称、职务、单位、学术专长及会议经费预算情况。

(三)由邀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社科联同意后,由市社科联报请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办审批立项。收到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办同意举办国际会议的批复后,需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方可向外国学者发出正式邀请函和签证通知。

(四)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须将会议总结一式两份报市社科联。

十六、凡以旅游、探亲名义来我国的外国学者,主动要求来社团进行单项、小范围的交流、座谈(简称顺访),有关社团必须于接待日三天之前将来访人员、交流内容报市社科联和市委宣传部,经批准后接待。凡涉及敏感地区和敏感人物的来访,必须经市社科联报市政府外办同意后,方可承诺和接受。

十七、凡以社团名义接受外国驻内蒙古领事馆邀请或参加由他们组织的交流活动,应报市社科联,经同意后,报市政府外办批准方可进行。

十八、社团接受外国人或外国团体自愿资助和赠送款项及物品,均须上报市社科联并转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十九、社团吸收境外人士为会员或名誉会员,均须先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社科联,由市社科联转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鄂尔多斯市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十一、本制度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