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作者:    浏览:     最后更新:2025-09-0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社会科学课题的管理,促进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部署,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着重研究中国式现代化鄂尔多斯实践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发展规律,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大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组织和引导社科界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促进鄂尔多斯市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智力支撑。

第三条 市社科课题的级别为地市(厅局)级,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和合作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负责承担市社科课题的如下管理服务工作:

(一)征集选题,制定、发布课题申报指南;

(二)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立项评价、结项评审和验收;

(三)监督立项课题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交流;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立项课题给予适当经费资助,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优秀研究成果提供宣传、推介、转化等方面的支持;

(六)与课题相关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课题分类

第四条 按照课题的社会关注度、紧迫性和综合性,市社科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等四类。

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直接交办(下达)或以出题、点题、圈题等方式确定的课题。

一般课题是指围绕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或者与哲学社会科学交叉学科的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课题。

后期资助课题是指事先没有立项但研究成果符合市社科课题条件,经后期申报、认定予以立项资助的课题。后期资助课题需以已签订出版合同(但尚未出版)的研究成果等形式申报,由市社科联党组会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第五条  由市社科联与其他单位合作发布的课题,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特殊事项由市社科联与合作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市社科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课题类别。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七条 申报市社科课题的课题组,其主持人一般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在全国范围内委托专家团队承担课题。

第八条 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在课题中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同一年度市社科课题中,每名申报人可以参与的课题的数量上限为2项。每项课题主持人仅限1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主要研究任务,每名课题主持人同一年度只能主持1项课题。重大、重点课题主持人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

第十条 申报人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申报:

(一)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不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五)研究成果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六)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以相同或相似题目已获得其他课题项目资助或奖励的;

(八)承担市社科课题未结项或上一年度市社科课题结项评审不合格的;

(九)申报同一年度课题数量超过上限,或作为主持人同时申报多个课题的;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得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市社科联在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圈题点题,广泛征集社科界专家学者和社科工作者选题建议,合理体现社情民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发布选题指南。

第十二条 申报人原则上应参考选题指南提供的研究范围申报课题,鼓励和倡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领域开展研究。

第十三条 申报人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市社科联。

第十四条 市社科联对申报材料重点针对以下方面作规范性审查:

(一)申报人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三)申报课题是否围绕选题指南开展;

(四)是否以相同或相近题目在其他科研平台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市社科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课题作立项评价。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一般应拥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同等研究能力),评审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立项评价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一)课题研究内容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风险;

(二)选题和预期成果是否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三)课题设计方案是否可行、研究思路是否科学、研究基础是否扎实;

(四)课题对鄂尔多斯市的关注程度;

(五)重大、重点课题是否达到相应研究深度。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价结果,产生立项课题建议名单,由市社科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最终立项名单和资助方案,并对立项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课题,由市社科联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公示结束后,由市社科联发布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发布的课题应控制一定数量,立项评价、课题经费等事宜由市社科联与合作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重大课题、重点课题,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时效性要求强、专业性要求高的课题,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条 为确保市社科课题正常开展,课题组、课题承担单位和市社科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课题管理工作。课题组做好自我管理,按计划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履行对课题组的动态监管职责,加强审核把关;市社科联负责结项成果的最终审查,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成果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实施期间,课题组不得擅自变更课题承担单位、主持人、课题名称、研究内容、结项期限、成果形式和其他重要事项。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承担单位同意,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变更。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应按要求参与市社科联围绕市社科课题组织开展的学术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实施期间,市社科联可根据工作安排进行检查评估,主要检查研究方向、研究进度等。

第二十四条 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形势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期完成的,由课题组在结项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请,承担单位同意,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延期处理。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一般课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对课题予以撤项处理:

(一)结项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课题结项评审等级为不合格;

(三)结项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擅自更改研究主题;

(五)课题到达结项截止期限时(包括延期结项的课题到达延期截止期限时)仍未提交结项材料;

(六)严重违反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对被撤项处理的课题,其课题组所有成员2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社科课题。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联对每年度各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结项情况作统计,对课题结项情况较好、结项率位居前位的单位,在次年的课题立项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市社科联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支出要与研究活动相关,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必要的、直接用于课题研究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

(一)业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直接相关的会议、差旅与合作交流等费用。

(二)劳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三)设备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交通车辆,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课题资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30%。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市社科联可根据课题结项评审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60%。

第三十二条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课题主持人和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市社科联负责审核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支付执行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三十五条  课题通过结项评审后(以结项证书时间为准)30日内,课题组未申请报销经费或没有履行全部报账手续的,视为课题组主动放弃剩余经费,结余资金留归市社科联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课题组按规定财务报销流程,规范报销课题经费。课题组填写《课题经费报销审核表》,经承担单位审核、签章,提交至市社科联审核。市社科联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账打款。财务人员负责审查票据合法性、真实性。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经费超支的,由课题组自筹解决,但不得因此影响课题正常实施。

第三十八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由课题组、课题承担单位和市社科联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课题组在经费使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四十条 课题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须公开出版;最终研究成果为学术论文的须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物发表;最终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的,须在结项时同时提交围绕研究成果相关内容的决策咨询报告,其中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一般不少于2篇,一般课题不少于1篇。

第四十一条 课题成果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来源:XX年度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课题(含课题编号)”等字样。以专著和论文形式结项的成果,若无此字样,市社科联不予受理结项申请。

第四十二条 课题组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结项材料,经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市社科联。

第四十三条 市社科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结项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线上评审等方式。评审主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

(二)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

(三)是否具有理论价值、应用价值、决策咨询价值;

(四)是否提出具有科学性、创新性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

(五)是否公开发表或出版;

(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四条 结项成果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课题被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由市社科联向课题组颁发结项证书,并对结项课题名单进行公告。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撤项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课题结项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等级:

(一)获自治区省部级领导、厅局主要领导,或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二)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新华文摘》等其中之一发表;

(三)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等其中之一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四)获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第四十六条 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形势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继续实施,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承担单位同意,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终止课题。

第四十七条  课题成果著作权和版权归市社科联和课题组共同享有,市社科联对成果可优先免费使用。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市社科课题立项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社科联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课题立项评价。

第五十条 参与市社科课题管理和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五十一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属于市社科联职责范围内的,由市社科联作相应处理;超出市社科联职责范围的,由市社科联与有关单位部门协调处理,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并根据形势任务变化作适时完善修订。